第十二章 “不戚年往,忧世不治”
一 抑制兼并
建安九年(204),也就是攻克邺城这一年,曹操过了他的五十岁生日。随着军事上的节节胜利,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曹操也渐渐步入了老境。但是,曹操深知自己肩头的担子还很重,他无暇忧虑自己渐老的年岁,而却十分忧虑国家的混乱不治。为了扫平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他仍把军事行动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稳定占领区、特别是新占地区的统治秩序,提高自己队伍的战斗力,他又在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整顿和改革,特别是在占领冀州后,更加快了这种整顿和改革的步伐,力图拨乱反正,使统治秩序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
东汉末年,豪强地主大肆兼并土地,农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大部分作为封建地租被豪强地主攫取,极大地激化了阶级矛盾。袁绍占领冀州后,更对部属及辖区内的豪强地主采取放纵态度,他们肆意凌压百姓,掳掠财物,使广大农民更趋贫困化。曹操攻破邺城后,抄没审配家财以万数,不难看出豪强地主贪婪聚敛之一斑。曹操深知,要稳定统治秩序,须抑制兼并,打击豪强,改变老百姓负担过重的状况。因此,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八月攻克邺城后,九月便发布了一道《蠲河北租赋令》:
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
这道命令,对于恢复河北地区遭到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争取民心,都是十分及时的举措。命令刚一发布,便博得了广大民众的欢迎。接着,曹操又发布了一道《抑兼并令》: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开头两句,出自《论语·季氏》:“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意思是:无论是诸侯还是大夫,都不必着急财富不多,只须着急财富不均;不必着急人民太少,只须着急境内不安。下面还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话,意思是:如果财富平均,就无所谓贫穷;境内和平团结,就不会觉得人少;境内平安,就不会有倾危之虞。曹操引述这段话,反映出他的均平治国的思想。为了减轻不和、不均、不安的现象,曹操接着谴责了袁氏父子放任豪强兼并土地、强迫贫苦农民替他们交纳租税、弄得贫苦农民变卖家产都还难以应付的罪行,并特别提到审配家族窝藏罪人的不法行为,表达了自己对豪强大族任意横行的不满和痛恨。最后,曹操公布了今后征收租赋的定额,规定除此之外,别的不得再擅自征收,并要求各郡守国相严格检查,不要让豪强大户对田地等资产有所隐匿,而让贫苦百姓去交双份租赋。令文语气强烈,态度坚决,表明了曹操打击豪强、抑制兼并的决心。
建安时期,曹操虽然在统治区内大兴屯田,但和广大郡县相比,屯田所占的面积是很小的,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仍是社会经济的主体,施行适合这一部分人的赋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两汉时期,赋税主要采用地税和人头税的形式。地税是根据收获量按比例征收的,如三十税一、十五税一、十分税一(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有“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之说,也就是亩收三斛中取三斗为税)。人头税是按人口的多少和大小征收的,七至十四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缴纳23钱,称为“口赋”,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人每人每年缴纳120钱,称为“算赋”。此外,东汉还有征收缣(细绢)、素(白绢)的记载。曹操将地税改为按定额收,将人头税改为按户征收(称为户调),并将收钱改为收手工业产品,是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的利益。
将地税改为按亩计算,是要使占地多的豪强多尽纳税的义务。曹操所规定的田租户调的数额,只是一个平均数,是交给地方官统计户口征收的标准,在实际征收时,还要按照贫富分等,按等收税,如何分等由地方官斟酌,但每户的平均数必须合于曹操所规定的数额。曹操执行这个制度是以身作则的,每年征收赋税时,他都要让家乡谯县的县令为他评定等级,按等交税。一次,谯县县令将他同曹洪划成一个等级,曹操说:“我家的资财哪有子廉(曹洪字)多呢!”
曹操说的大抵是事实。曹洪其人,性好聚敛,甚至不惜采取巧取豪夺的手段。同时非常吝啬,连曹操之子曹丕去向他借贷,他都不给,以致曹丕为此怀恨在心,即帝位后曾以他下人犯法为由企图将其下狱处死。谯令的估算或有不够准确之处,但这件事至少说明他没有特别照顾曹操,去给曹操压等级,这也说明曹操是带头执行了规定的,不然一个小小的谯令就不可能这样无所顾忌了。曹操尚且如此,各地的豪强自然也就不能不有所收敛,不能不尽量按照章程交纳赋税。当然,一些豪门大族勾结官府,在评定家财等级时暗中做手脚,把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这种现象肯定是不可能彻底杜绝的,但至少他们是不敢无所顾忌、大张其鼓地这样干了。
人头税按户征收,则可以更加便于征调,因汉末战乱以来,人口流动性大,而户相对来说稳定性要大一些。按户征取绢、绵,计算起来也更为方便,特别有利于收取整匹的绢、布,不致因人丁零落而造成上交绢、布的破碎不整,这样也就可以更好地加以利用,不致造成浪费。
将人头税从收钱改为按户收取绢、绵,曹操在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期间即已在兖、豫二州施行,这样做也是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当时中原一带,家庭纺织业同农业是结合在一起的,几乎家家都有绢、绵手工业产品。而自战乱以来,铸币业已近于废弃,民间、特别是农民拥有的货币极为有限,一般都采用谷、帛进行交易,如果要他们用钱币上税,就必然会给商贾提供乘机压榨农民的机会,加重农民负担。因此,改征农民自己能够生产的实物,对农民是不无好处的。
东汉中叶以来,农民对政府承担的赋税呈逐渐增多之势。质帝本初元年(146)九月朱穆就曾在奏记中说:
“现在宦官当权,水灾蝗灾接连发生,而朝廷的花费却比以前增加了十倍。河内一郡,过去征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现在却增加到了十五万匹。当官的是不会出钱的,这些负担全都摊到了老百姓头上;而老百姓又大都逃亡了,只留下一些空头户口;户口既少,而家中没有资财的又多,因此所受到的盘剥也就更加惨重。二千石官吏碰到老百姓就像是碰到了敌人,要么强迫他们出卖田土房屋,要么拼命拷打他们,弄得老百姓忧心如焚,朝不保夕。”
由此也就不难见出一斑了。因此,曹操规定平均每户交纳绢两匹、绵二斤,明令除此之外不准任意额外多收,特别强调豪强地主对田土资财不得“有所隐藏”,以将赋税转嫁到农民头上,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后来,西晋在灭吴统一全国后征收课田赋,规定每个丁男课田五十亩,要收租四斛,也就是平均每亩要交租八升,剥削量比曹操的规定增加了一倍之多。户调令则规定丁男(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作户主的,每年平均要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十六岁至六十岁的女子)或次丁男(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和六十一至六十五岁的男子)作户主的折半交纳,即纳绢一匹半、绵一斤半,边远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这个剥削量,也约比曹操所规定的增加了三分之一。这样一比较,不难看出曹操对农民的剥削确实还算是比较克制的。当然,他这样做,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如其令中所说,如果放任豪强兼并,“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而且执行起来也并不可能那么彻底,但对于改善农民在经济上的处境,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在客观上还是会有一定作用的。
打击豪强是曹操一贯的主张,还在他担任洛阳北部尉和济南相时就已身体力行。他自己带头打击豪强,同时也特别注意选用干练的官吏来贯彻自己打击豪强的主张,并在这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出色人物。如献帝都许后,曹操任命满宠为许令,把治理京城的重任交给了他。曹洪手下有一个宾客,倚权仗势在许县境内多次犯案,被满宠逮捕下狱。曹洪得知后,给满宠写去一封信求情,满宠不予理睬。曹洪无奈,只得去求曹操,曹操于是召见许县主管刑狱的官吏,打算了解一下情况。满宠担心曹操会出面干预此事,于是抢先动手,下令将罪犯立即处死。曹操得知消息,不但没有怪罪满宠,反而高兴地说:“当官管事难道不应当这样吗?”
后来,因袁绍在河北很有势力,而汝南郡是袁绍的故乡,门生宾客满布郡内各县,大都横行不法,有的甚至拥兵拒守,曹操十分担忧,就派满宠去做汝南太守。满宠到任后,在当地招募了五百士兵,带着他们一连攻下了二十余座壁垒,并诱杀了十几个不肯降服的壁帅,共得户二万,兵二千,使汝南的局势很快平定下来。
又如杨沛做长社令时,境内曹洪的宾客不肯依法缴纳赋税,杨沛把他抓来,先把腿打断,然后将其处死。曹操很欣赏杨沛,让他先后担任九江、东平、乐安等郡太守。后因与督军争斗,被判处五年髡刑(一种剃去头发的刑罚)。曹操出征到谯县,听说邺城及其附近地区法令得不到很好施行,社会秩序十分混乱,便要求重新挑选一个邺令,其严肃认真的态度和才能应当同杨沛一样。有关部门遵照曹操的旨意,将杨沛从一个囚徒直接提升为邺令。杨沛上任前,曹操召见他,问道:“你准备怎样去治理邺城呢?”
杨沛回答:“竭尽心力,依法办事!”
曹操听了,高兴地喊了一声:“好!”并回过头去对旁边的人说:“诸君,这个人可是值得敬畏啊!”
曹操当年西迎献帝时,所带的几千人途中断粮,幸好得到了当时任新郑长的杨沛的接济,因此曹操特地赏给杨沛奴仆十人、绢百匹,一方面作为对他就任新职的鼓励,一方面权且作为对他当年进献干桑椹救急的报答。就这样,杨沛满怀信心走马上任。曹洪、刘勋等人畏惧杨沛威名,赶紧派人前往邺城,告诫子弟宾客各自检束,不得再随意为非作歹。杨沛担任邺令数年,邺城的社会治安一直较好。
此外,赵俨在朗陵长任上,梁习在并州刺史任上,司马芝在菅长任上,王修在魏郡太守任上,都毫不手软地打击了一些严重破坏法度的豪强地主。如司马芝是在曹操平定荆州后被任命为菅长的,其时豪强地主多不守法,郡主簿刘节,势力很大,有宾客千余家,出则为盗贼,入则乱吏治。一次,司马芝征调刘节的门客王同服兵役,刘节却把王同藏了起来。司马芝即报告郡守,列数刘节的罪行,郡守郝光不敢怠慢,即让刘节去代王同服兵役,青州因此有了司马芝“让郡主簿当兵”的说法。后来,司马芝调任广平令。征虏将军刘勋的宾客子弟屡次在境内横行不法,正准备处理时,刘勋给司马芝送来一封信,不具姓名,却多有请托。刘勋同曹操过去是旧友,在担任庐江太守时被孙策击破,前来投奔曹操,被封为列侯,十分贵宠。但司马芝不买账,连信也不给回,其宾客子弟犯法者一一依法处理。后来,刘勋因自恃与曹操有旧,日渐骄横,一再犯法,连自己也被有关部门逮捕正法了。
恢复盐铁官营,也是曹操抑制豪强的重要手段之一。盐、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两项重要产品,西汉武帝前,由民间经营,全被地方上的豪强大姓所垄断,他们从中获取暴利,最大的盐铁商财富累积达到万金。一些怀有政治割据阴谋的人,也常私自聚众煮盐冶铁,借此积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桑弘羊被任为理财官,根据他的建议,开始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办法是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备置器械,募人煮盐,产品由官家收购经营;在产铁区设置铁官,经营采、冶和铸造,并发卖铁器。这样做,从豪强手中收回了盐铁大利,既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避免了豪强操纵市场,使物价暴涨暴落的局面。一些有割据野心的人,也受到了很大的遏制。昭帝始元六年(前81)时,曾召开过一次盐铁会议,对盐铁官营的利弊及是否仍然坚持这一政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仍然保留了盐铁官营。东汉章和二年(88),章帝死,年仅十岁的和帝继位,窦太后临朝听政。为了取得豪强大族政治上的支持,窦太后听政伊始,即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从此以后,豪强大族(他们又往往兼有大商贾的身份)又重新公开煮盐冶铁,财富大增,政治上的野心也随之增加,一些人还私造兵器,为后来的武装割据创造了条件。曹操逐渐认识到盐铁私营的弊端,因此在平定冀州后,即明确宣布恢复盐铁官营,这样既有力地抑制了豪强势力,同时也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创造了条件。
在抑制兼并的同时,曹操还采取了一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特别是在邺城周围及冀州地区抓了一些兴修水利的工作。这一带传统农业生产本来就比较发达,曹操攻占邺城后,又在魏郡、钜鹿、阳平、顿丘等地屯田,并在战国西门豹所修筑的漳水十二渠的基础上,修建了天井堰,在漳水上每隔三百步修一道堤堰,共修筑了十二道,然后从堤堰的一端开渠引水,都安上引水闸门,共凿成十二渠,绵延二十里,给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西晋左思《魏都赋》记述当时的灌溉情况说:
西门溉其前,史起灌其后。墱流十二,同源异口。畜为屯云,泄为行雨。水澍稉稌,陆莳稷黍。黝黝桑柘,油油麻纻。均田画畴,蕃庐错列。姜芋充茂,桃李荫翳。
描绘了一幅渠道纵横、庄稼繁茂、人烟稠密的富饶景象。虽不免有所夸饰,大抵还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由于有了渠水灌溉,北方也有了水稻种植,显示了农业生产的进步。此外,曹操在建安九年(204)为进攻邺城修建了白沟,在建安十一年(206)为北征乌桓修建了平虏渠和泉州渠,后来在建安十八年(213)又凿利漕渠引漳水入白沟以通河,虽主要出于军事需求的目的,但通过人工手段把漳水同黄河、海河及其他河流乃至黄海和渤海连接了起来,不仅获得了四通八达的漕运之便,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总之,打击豪强、抑制兼并同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农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曹操抓这个问题,也就朝“治”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 整齐风俗
长期的战乱,不仅使社会经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也使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风尚发生扭曲变形,出现了结党营私、诽谤攻讦、挟嫌报复等种种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而且在曹操集团内部产生了恶劣影响,削弱了内部的团结。为了医治战争的创伤,促使社会风气的逐步好转,实现大乱之后的大治,曹操在用武力逐步统一北方的同时,将整顿社会风气、革除社会弊病的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
建安五年(200),曹操为徐宣议陈矫下了一道命令:
丧乱以来,风教凋薄,谤议之言,难用褒贬。自建安五年以前,一切勿论,其以断前诽议者,以其罪罪之。
徐宣字宝坚,广陵海西人。陈矫字季弼,广陵东阳人。两人俱见重于广陵太守陈登,同陈登一样倾心于曹操。一次,孙权派兵围广陵,陈登派陈矫求救于曹操,曹操很欣赏陈矫的才能,当时就想把他留下来。后来,徐宣、陈矫都被曹操召为司空掾属,甚见亲用。但徐宣、陈矫却“私好不协”,常闹矛盾。陈矫原来姓刘,因过继给舅舅为子而改姓陈,长大后又娶了刘氏本族之女为妻。按照当时的道德规范,这样做是违逆的。徐宣抓住这个辫子不放,经常在大庭广众之中对陈矫进行诋毁和排挤。曹操爱惜陈矫的才干,有心保全他,于是下了这道手令。
曹操认为,像同族结婚这一类错误,是由于战乱以来风俗教化日渐衰败造成的,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不能过多地追究个人的责任。如果对这类属于风教方面的问题总是抓住不放,势必有存心攻击之嫌,所说也即成为“谤议之言”,而谤议之言是难以用来评论一个人的好坏的。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曹操果断决定:建安五年以前所发生的问题,一概不再追究。今后如果有谁用断限以前的事情来诽谤别人,就把他加给别人的罪加在他身上。在这里,体现了曹操积极而又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胸襟、气度和魄力,体现了一种不纠缠历史旧账、一切“向前看”的精神,确立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这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曹操从大处着眼、不怕有“偏短”的用人原则。这不仅是保护了陈矫一个人,制止了徐宣、陈矫之间矛盾的发展,同时也是保护了成百上千像陈矫这样的部属,对加强内部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那些无中生有的匿名诽谤者,曹操更是深恶痛绝。一次,有人投书诽谤他人,曹操十分气恼,想要查个水落石出。国渊秉承其意,根据匿名信中较多引用张衡《二京赋》这一线索,费了不少心思,最后终于将作案者查出,给予了应有的处理。
建安十年(205)正月,曹操平定冀州后,还下过一道手令:“其与袁氏同恶者,与之更始。”意思是,凡跟着袁氏一起做过坏事的人,允许他们改过自新。这既是一种瓦解和争取袁氏集团余党的策略,同时也包含着不算历史旧账、一切“向前看”的用意,与“自建安五年以前,一切勿论”的精神是一致的。
建安十年九月,曹操又下过一道《整齐风俗令》:
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昔直不疑无兄,世人谓之盗嫂;第五伯鱼三娶孤女,谓之挝妇翁;王凤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义,张匡谓之左道。此皆以白为黑,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
这道手令也是在平定冀州之后下的。冀州是袁氏势力的老巢,长期分裂割据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很坏的社会风气,人们往往结党营私,排斥异己,颠倒黑白,甚至连父子兄弟也彼此各树党援,互相诋毁。曹操引用了几件汉代的史实,来说明当时“以白为黑,欺天罔君”的恶劣风气。直不疑,西汉文帝时为郎,官至中大夫。朝中有人毁谤他说:“不疑状貌甚美,但无奈他与嫂子私通。”不疑听说后辩解说:“我根本就没有兄长!”既无兄长,哪来的嫂子?第五伦字伯鱼,东汉光武帝时为淮南国医工长。随淮南王入朝,光武帝同他开玩笑说:“听说你做官,动手打岳父。有这回事吗?”第五伦回答说:“我三次娶妻,妻子都是没有父亲的孤女。”王凤字孝卿,西汉成帝的舅父,任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子弟满朝,专断朝政,遭到不少人的指责。谷永想要依附王凤,上奏章吹捧,把王凤比作周宣王的大臣申伯。王商字子威,西汉成帝时任丞相,为人忠直,但遭到王凤排挤。大中大夫张匡为迎合王凤,上书诬陷王商“执左道(邪道)以乱政”。上述问题,既有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也有政治品质方面的问题,但其共同点都是不实事求是,有的甚至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这样的诽谤、诬陷,小则可以冤枉好人,搅乱人心,大则可以搞乱朝政,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非同小可。曹操是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的,因此下定决心整饬,“四者不除,吾以为羞”,表现了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精神。这不仅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实际上是还带着清明政治的考虑的。
曹操还下过一道《清时令》:
今清时,但当尽忠于国,效力王事,虽私结好于他人,用千匹绢、万石谷,犹无所益。
反对“私结好于他人”,实际上就是反对拉帮结伙、结党营私。从“但当尽忠于国,效力王事”两句不难看出,曹操反对“阿党比周”、“私结好于他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让大家尽心力于国事,树立朝廷的权威,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曹操这样考虑,是服从于他统一全国的大目标的,对于防止新的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是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曹操平定冀州后还曾下令不准报私仇,禁止大操大办丧事,违者一概以法律制裁。对于一些关乎民生疾苦的旧俗,曹操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建安十一年(206)三月曹操占据并州后,曾下过一道《明罚令》:
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后百五日皆绝火寒食,云为介子推。子胥沉江,吴人未有绝水之事,至于子推独为寒食,岂不偏乎?且北方沍寒之地,老少羸弱,将有不堪之患。令到,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长半岁刑,主吏百日刑,令、长夺一月俸。
介子推,一作介之推、介推,春秋时人。曾随晋公子重耳长期流亡,艰苦备尝,后返国渡河,见狐偃向重耳邀功,他羞与为伍,不辞而别。重耳即位后,论功封赏随他一起流亡的人,介子推偕同老母隐居绵山,至死不与重耳相见。《新序·节士》说,重耳求之不能得,于是放火烧山,以为这样可以把介子推逼出来,结果介子推被烧死在山上。后来民间为了纪念介子推,在介子推死的这一个月不举火,吃冷食。东汉时,周举改为吃三天冷食。曹操认为,北方气候寒冷,老人、小孩身体瘦弱,这样吃冷食有损健康。并举例说,春秋时有大功于吴的伍子胥被沉尸江中,吴人却并没有因此而不饮江水,纪念介子推为什么偏要吃冷食呢?于是下令,任何人不得再吃冷食,如有违犯,家长要判半年徒刑,主管官吏要判一百天徒刑,县令县长要扣除一个月薪俸。不惜绳之以重罚,不仅表现了曹操移风易俗的决心,更体现了他关注民生疾苦的精神。
为了逐步扭转不良社会风气,曹操除对一些陋习明令禁止外,还采取了正面教育的措施。建安八年(203)七月,曹操下了一道《修学令》:
丧乱以来,十有五年,后生者不见仁义礼让之风,吾甚伤之。其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者而教学之,庶几先王之道不废,而有以益于天下。
“文学”,指儒家经学。“修文学”,即提倡儒学,其目的是为了树立仁义礼让的风尚。“俊造”,俊士与造士。《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服徭役)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这里泛指才学优秀者。东汉时,郡县曾普遍设立学校,郡、国称学,县、邑称校,学、校皆置经师,经师通称文学,或称文学掾、文学史。儒学有消极的方面,但它所提倡的仁义礼让等封建道德,在封建社会中对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改善社会风气确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曹操提倡“修文学”,在当时是不无积极意义的。汉末自董卓之乱以来,学校被毁,人才四散,要重新加以恢复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曹操能够在戎马倥偬、百废待兴的时候考虑到恢复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这就很不容易。特别是,这样做很难收到立竿见影的实效,而且在当时战争频繁的情况下,其手令也不大可能在较大区域内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但曹操仍然未雨绸缪,着眼长远,这表明他的气概和眼光确实是与众不同的。
荀彧曾劝曹操“教化征伐,并时而用”,曹操的举措虽出自己手,但也可能跟接受了部属的建议有关。这些在当时是产生了积极作用的,对后世也产生了有益的影响。黄初四年(223)正月,魏文帝曹丕曾下诏说:“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因诽谤诬告之风屡禁不绝,又曾下诏说:“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曹睿即位后,也曾在禁绝浮华谮毁方面花过大力气。这些举措,无疑都与曹操的举措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
三 以法治军
在平定战乱、消除割据的战争中,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军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一支这样的军队,连自身的存在都将成为问题,其他的一切更无从谈起。为了建立一支这样的军队,曹操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以法治军。
曹操在其建军之初,就十分重视赏功罚过的问题,每次战斗下来,都不忘记及时进行总结,对有功的将士或表彰或封赏,对有过的将士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惩处。建安十二年(207)二月,曹操在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并完成北征乌桓的准备工作之后,还曾下令大封功臣,其令云: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其促定功行封。
曹操从中平六年(189)在陈郡己吾起兵讨伐董卓,到建安十二年一共十九年。这十九年是曹操取得大发展、大成功的十九年。曹操在回顾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内心充满欣快、自豪之情,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他的成功并不是靠了他一个人的力量,而是靠了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同时还清醒地认识到,统一大业还远远没有完成,还必须继续依靠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曹操感到自己不能独享功劳,而应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一次,共有二十多位功臣被封为列侯,其余的人也都按功劳大小分别给予了奖赏。
对功劳特别大的荀彧、荀攸二人,曹操还专门进行了嘉奖,下令说:“忠正密谋,抚宁内外,文若是也。公达其次也。”认为忠诚正直,周密谋划,安定朝廷内外,荀彧就是这样的人,而荀攸则仅次于荀彧。荀彧在建安八年(203)已被曹操表封为万岁亭侯,食邑千户。这次曹操又上了《请增封荀彧表》,为之增加封邑千户,合二千户。荀彧坚决辞让,曹操又写了《报荀彧》,责备荀彧“前后谦冲,欲慕鲁连先生乎?此圣人达节者所不贵也”,认为荀彧反复谦让莫非是想学战国时再三辞封的鲁仲连吗?而这是节操上通达的圣人所不看重的。荀彧推辞不过,这才接受下来。曹操还打算表荐荀彧为三公,荀彧让荀攸出面一再推辞,达十次之多,曹操这才未再坚持。荀攸已在建安十年(205)被曹操表封为陵树亭侯,食邑三百户,这次增邑四百户,转为中军师。
在封赏功臣的同时,曹操还表达了对于死难将士的缅怀之情,特地下令免除死难将士遗孤的徭役赋税,并把自己封地的租税收入,分给他们以及众将、属官和入伍较早的士兵。令文说:
昔赵奢、窦婴之为将也,受赐千金,一朝散之,故能济成大功,永世流声。吾读其文,未尝不慕其为人也。与诸将士大夫共从戎事,幸赖贤人不爱其谋,群士不遗其力,是以夷险平乱,而吾得窃大赏,户邑三万。追思赵、窦散金之义,今分所受租与诸将掾属及故戍于陈、蔡者,庶以畴答众劳,不擅大惠也。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若年殷用足,租奉毕入,将大与众人悉共飨之。
赵奢为战国时赵国名将,因大破秦军,赵惠文王封他为马服君,并给予赏赐,他将赏赐全部分给了部下。窦婴为汉景帝时大将,因平定吴、楚等七国之乱,得到赏金千斤,他将赏金放在廊檐下,让部下自取。曹操表示要向他们学习,将自己三万户封邑内所收到的租税分给大家,共同享用。对死亡将士的遗孤,要评定等级,分给租谷。在这之前,建安七年(202)正月,曹操在《军谯令》中说:
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为存者立庙,使祀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在这之后,建安十四年(209)七月,曹操又在《存恤吏士家室令》中说:
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而仁者岂乐之哉?不得已也。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
都对死亡将士及其家属表达了悯念之情,甚至对因年纪轻战死沙场而“绝无后者”的情况也做了妥善安排。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曹操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激励生者、鼓舞士气尤其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是曹操采取这些措施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作用同直接进行奖励封赏是一致的。
除将自己封邑内的租税分给大家外,平常攻城拔邑所缴获的美丽之物,曹操也用来赏赐给有功之臣,四方贡献来的财物,也常与大家共同分享。当然,曹操并不搞平均主义,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则分毫不给。建安八年(203),曹操在《论吏士行能令》中说:“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表示一定要以有无功劳作为给予爵禄和奖赏的标准,决不任用没有功劳的臣属,不奖赏不肯作战的士兵。无论亲疏贵贱,都决不滥施奖赏。这对于杜绝弊端,真正激发将士争相立功的热情,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有了功劳而拒绝封赏也不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曹操明法审令的精神。曹操不准荀彧让封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不准田畴让封是其中的一个更为突出的例子。
曹操北征乌桓,田畴做出了很大贡献。从柳城回来后,曹操论功行赏,表封田畴为亭侯,食邑五百户。但田畴认为当初逃到徐无山中是为了避难,没有能替旧主幽州牧刘虞报仇,“志义不立”,就不应该再享荣誉了,因而坚决辞谢封爵不受。曹操体谅田畴的至诚之心,也就不再勉强,还特地下了一道《听田畴谢封令》:
昔伯成弃国,夏后不夺,将欲使高尚之士,优贤之主,不止于一世也。其听畴所执。
说以前伯成放弃诸侯的职位,夏禹没有强迫他改变志愿,因此自己也不勉强田畴接受封爵。但南征荆州北归后,曹操又意识到这样做不妥,说:“这样做是满足了一个人的志向,但却违反了论功行赏的国家制度。”
于是又下了一道《爵封田畴令》,认为“出入三载,历年未赐,此为成一人之高,甚违王典,失之多矣。宜从表封,无久留吾过”,仍要田畴接受原来的封爵。但田畴仍然坚决辞让,甚至表示宁死也不接受。曹操也不肯让步,再三再四要田畴接受,田畴还是不答应。这样一来,引起朝中主管官员的不满,上表弹劾田畴,说他狭隘自守,不明大道,只要小节,不顾大局,应当将其撤职,给予法律制裁。曹操倒还冷静,他考虑了很久,最后让其子曹丕和众大臣去讨论这件事。曹丕认为田畴这样做,同春秋时子文辞让爵禄和申包胥逃避赏赐是一样的行为,不应当强夺其志,相反对其节操还应予以表彰。荀彧、钟繇赞同曹丕的意见。但曹操还是不死心。他知道夏侯惇同田畴要好,于是让夏侯惇去做田畴的工作,嘱咐说:“你去找田畴聊聊,注意用情去感化他,同时也要说清道理。你只说是你的意见,不要说是我让你去的。”
夏侯惇遵命前往,晚上就在田畴那里住了下来。当田畴明白了夏侯惇的来意后,就不再开口说话。夏侯惇临别,拍着田畴的背说:“田君,主上情意这么深厚,你就不能考虑一下吗?”
田畴听了,立即正色说道:“你怎么能这么说呢?我不过是一个负义逃窜的人而已,能够蒙受朝廷恩典活下来就已经很不错了,难道我能卖掉卢龙塞来换取赏赐爵禄吗?即使国家对我独加恩宠,难道我内心就不感到惭愧吗?将军你是了解我的,尚且如此,如果一定要逼我接受,我就只有死在将军面前了!”
还没说完,眼泪就流了满脸。夏侯惇赶紧去向曹操做了报告。曹操听完报告,知道田畴不可能再改变主意,只得长长地叹息了一声,将田畴任命为议郎了事。
曹操封赏田畴,可以说是表现了锲而不舍的精神。这表明,曹操对论功行赏是抱了极为严肃的态度的,这一制度无疑是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的。
奖功与罚过,这是互为联系的两个方面。曹操对此有着十分明确的认识。建安八年(203)五月,曹操下过一道《败军抵罪令》:
《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司马法》是一部记载古代军事典礼制度的书,为战国时齐威王诸臣所辑。“绥”,退却。“将军死绥”,即临阵畏缩退却的将军要被处以死刑。古代法律,一人犯法,家属是要被连同治罪的。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之子赵括自幼熟读兵书,好谈兵法,但并无实际军事才能。秦攻赵,赵王用赵括代名将廉颇御秦,赵母上书劝阻,赵王不听,赵母于是请求今后不要因赵括打了败仗而处罚她,赵王同意了。后来赵括果然打了败仗,赵母因有言在先,倒未受到牵累。曹操沿引这一史实,意在说明只赏功而不罚罪不行,只赏功而不罚罪不符合国家大法,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曹操作了原则规定: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对整顿军队,增强将士的责任感,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日常行军作战,曹操还制定了不少具体法令。如《军令》:
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没入。
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迄,复结幡旗,止鼓。违令者髡剪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
又如《船战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违令者斩。
再如《步战令》:
严鼓一通,步骑士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所指。住者结屯幡后,闻急鼓音整阵;斥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而立表,制战阵之宜;诸部曲者,各自按部陈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临阵皆无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麾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无将军令,妄行阵间者斩。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违令髡鞭二百。兵进,退入阵间者斩。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此但谓独进战时也。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吏士有妄呼大声者斩。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犯令者罚金四两。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曲,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懦者□。有急,闻雷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条例,虽看起来不免琐碎,但总体说来还是必要的。如规定将士在军营中不许拉开弓弩,在大军行进的时候,如想调试弓弩,可以拉开弓,但不准搭上箭,显然是为了避免造成误伤。部队刚开出军营的时候,要举直矛戟,展开旗子,擂鼓,走出三里地后,才可以比较随便地斜扛矛戟卷起旗子,停止擂鼓,无疑是为了保持军容的严整,同时给驻地民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登上战船前擂第一通鼓作为准备;擂第二通鼓,什长、伍长都登上战船,整理好橹和桨,战士手持武器上船,各就各位;擂第三通鼓,大小战船按规定次序出发,左边的不能到右边,右边的不能到左边,前后的次序也不准更动,这显然是为了保持战斗动作和队形的井然有序。这些,对于保证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制定相应的法令予以保证也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今天看来,《步战令》中的某些规定不免有死板之嫌,如果两军突然遭遇,或处于混战状态的时候,是很难一一照章办事的。
法令制定出来后,就必须依法办事,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如何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曹操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建安十九年(214)十二月还专门为此下过一道手令: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特别提到要选用精通法律的人来掌管刑法,可见当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已经繁多,不是轻易就能熟练掌握的。曹操为此专门在丞相府设置了主管刑法的机构理曹,对刑法工作加强管理。丞相仓曹属高柔长期从事刑法工作,深明法理,执法公正,狱中没有积压的案件,被曹操任命为理曹掾。其令云: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
高柔,字文惠,陈留圉人,高幹的堂弟。开始追随高幹,后自动投归曹操。曹操开始并不信任他,想在工作中挑他毛病将其处死,于是让他去做刺奸令史。谁知高柔把本职工作干得非常出色,不仅执法平允,而且工作勤恳,毫不懈怠。一次曹操在夜间悄悄外出,想观察一下下属的情况。来到高柔住处,只见高柔怀抱文书案卷,因过分疲劳,睡过去了。曹操见了,十分心疼,于是将自己穿着的皮衣慢慢脱下来给高柔盖上,并将高柔任为丞相仓曹属。由于理曹重要,于是又让高柔去做理曹掾。曹操认为,平定乱世的政治措施,应把刑罚放在首位,因此舜曾流放四凶(传说舜曾把鲧、共工、兜、三苗分别流放或处死),由皋陶管理刑狱;汉高祖刘邦废除秦朝的苛法,命萧何制定法律。高柔清明公正,明于法理,但曹操还是希望他勉力体察,以把工作搞得好上加好。汉末以来,法令弛坏,无所依循,曹操重振法度,严明法令,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曹操对部下实行严刑峻法,对任何人都不例外。甚至连他自己犯了法,也要作一点自惩的表示。一次,曹操率军经过一片麦田,特地下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
命令下达后,骑兵都下了马,一面拉紧了马缰绳,一面用手扶着小麦慢慢通过。没想到曹操自己的坐骑却突然受惊,窜进麦田,践踏了小麦。曹操立即把主簿请来,问自己该当何罪,主簿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对答。曹操听了,却十分严肃地说:“自己制定了法令却又自己去违犯,这怎么能够统率部下?不过我是一军的主帅,不能去自杀,就让我自己处罚一下自己吧!”
说完举起宝剑,将自己的一绺头发割下来掷在地上,权且算是割了头颅。这虽然有些玩弄权术的意味,但其用意还在于维护法令的严肃性。自春秋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强调“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大夫”,公开宣扬统治者可以超脱法制的管束,而作为一军主帅的曹操,在战马受惊、无意中践踏麦田之后,却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能执法犯法,否则难以服众,并以割发代首的方式自惩,这种严于律己的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
不过,曹操的一些令法对于士兵过于严酷,有的甚至不近情理。如《步战令》规定士兵私逃回家的斩首,超过一天,其家人不把他抓起来,也不向官府报告的,与之同罪,也即同样要遭到斩首的处罚。这里不免要发生一个问题:如果士兵逃跑后并没有回家,“超过一天”后怎么办呢?就把其家属杀掉吗?这显然是不近情理的。这种做法虽并非曹操首创,但在曹操手里却有了某些发展。如按旧法,士兵逃亡后处死其妻子,但曹操却担心这样做仍不能杜绝士兵逃亡,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有一个叫宋金的士兵逃亡,家中有母亲、妻子及两个弟弟,执法官奏请全部杀掉(父母、妻子、兄弟全部处死,称“夷三族”)。后来还是高柔说,士兵逃亡后也有后悔的,如果不杀其家人,他还有可能回来,如果杀了他的家人,他倒要死心逃亡了。曹操这才没有杀宋金的父亲和弟弟,但妻子还是被杀掉了。此外,还有执法不公正及仅凭一时好恶妄杀无辜的情况,这些,反映了曹操性格中残忍好杀的一面。